2011年12月3日 星期六

詐賭合法且無罪



怪案共討論


2小時輸8900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28/today-so4.htm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682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JUD03_0.aspx?jrecno=98%2c%E8%A8%B4%2c1682%2c20091020%2c1&v_court=PCD+%E8%87%BA%E7%81%A3%E6%9D%BF%E6%A9%8B%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M&jyear=98&jcase=%E8%A8%B4&jno=1682&jdate=981020&jcheck=1


辛○○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共同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嫌犯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97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JUD03_0.aspx?jrecno=99%2c%E4%B8%8A%E8%A8%B4%2c397%2c20100729%2c1&v_court=TPH+%E8%87%BA%E7%81%A3%E9%AB%98%E7%AD%89%E6%B3%95%E9%99%A2&v_sys=M&jyear=99&jcase=%E4%B8%8A%E8%A8%B4&jno=397&jdate=990729&jcheck=1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
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廿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而後神奇的是,就查不到到後續的判決書了。
而事實上這些嫌犯至今也沒坐牢。


被害人不死心
想改走民事把錢要回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JUD03_0.aspx?jrecno=98%2c%E9%87%8D%E8%A8%B4%2c527%2c20110119%2c2&v_court=PCD+%E8%87%BA%E7%81%A3%E6%9D%BF%E6%A9%8B%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V&jyear=98&jcase=%E9%87%8D%E8%A8%B4&jno=527&jdate=1000119&jcheck=2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邱毓揮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主嫌沒來。原告一造辯論判決居然還敗訴。
2個小時狂輸8900萬元,如果這不是詐賭還會是什麼?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