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9日 星期四

有沒有社會都不給年輕人機會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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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other (老衲終於有舍利子了) 看板: HRM
標題: [轉錄]Re: [問卦] 有沒有社會都不給年輕人機會的八卦
時間: Fri Mar 12 12:21:30 2010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PegasusSeiya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社會都不給年輕人機會的八卦
時間: Fri Mar  5 12:18:47 2010


※ 引述《Gunbuster (勇往直前)》之銘言:
: 其實這就是私人企業呀
: 要用怎樣的人都有它們自身的考量
: 假設老闆想用一個身材好的  無可厚非
: 假設老闆想用一個頭腦好的  無可厚非
: 假設老闆想用一個當墊背的  無可厚非
: 假設老闆想用一個有才幹的  無可厚非
: 於是年輕人就在這種多元社會中
: 茫茫然地去習慣這種飄浮的標準
: 比起prada的惡魔的新鮮人被虐歷程
: 更早一點的畢業生了沒  更點出了一句名言
: "這世界很扭曲  沒有什麼標準"
: 就是這樣
: 八卦是現在造成了
: 一個外表漂亮的小妞
: 用網路下載的IQ遊戲選項
: 去考面試者來幫公司挑人材
: 笑死人
我想分享卦,關於現在很多小妞的趣事


認識有一個小妞,擔任HR,佛教大學畢


卻把關一堆台清交生死


她自稱她的確聽不懂專業,但懂的"裝懂",並且去刁求職者



專長是連連看,什麼是連連看?



喔,你06畢,07當兵,08在XX,09在OO


此步驟就佔了面試50%


然後就問說那你3月到5月這空檔 "為什麼沒工作"


或是一些 "那你過去受挫的經驗是什麼"


但其實 "他們根本沒在聽!"



一般presentation要講的


就是組織,邏輯,還有表現能力


但是他們會看一些很奇怪的事情


ex:頭的角度,下巴怎樣,腳擺動怎樣


對於你的presentation內容, 10個有9個 "沒在聽"


沒在聽是因為:


1.他們也不是本科系畢


2.他們一天要面試300人,內容不是重點,重點是他看你爽不爽而已




"歐巴馬演講


        心得:黑黑的"




這就是大部份時下小妞的面試


而很殘念的是,時下小妞卻把關了所有求職者的第一關


在下曾身邊,經遇過很多很有趣的狀況:


友人A應徵金融業: "我是XX畢業,同時也在準備CFA,將來希望可以在金融業更進一步發展"


  小妞:"CFA??喔!!! 所以你學分還沒修完??"


  友人:"....."


  小妞:"我們不歡迎沒畢業的喔!! 謝謝"


  友人:"....."



友人B應徵國外業務: "我是XX畢,國外回來,英文證照XX分.....,並且可以進行英文面試"


小妞: "OK,That's go!"


友人: "....."


友人: "~#@!$#%!^^^^!^%$^$^" =>一連串的英文


小妞: "嗯! good,but can you talk your introduction?"


友人: "..........."


小妞: "你不覺得你剛手勢很愛動嗎?"


友人: "......."


小妞: "你要做好情緒控管喔! ^_< "


友人: "...."



還有筆試分享:


   1.您今天睡覺是用什麼姿勢?


   a)正躺雙腳合併


   b)正躺雙腳打開


   c)側睡像蝦子一樣


   d)趴著睡


   2.您走路回家時,如果後面發覺一個黑影,你會?


   a)拔腿快跑


   b).....


   ....etc.



拔腿就跑是拔啥三小腿?


請問這些網路小測驗是有什麼意義?


能測出啥鬼?


那考試念書外語面試筆試,最後目標是要做facebook小測驗嗎?


那乾脆來考facebook算了,一堆人整天逛一定超強




你刪了一堆履歷


專科走開大學不要碩士勉強,私立走開,國立看看,台清交t20勉強


選了一堆高學歷進來,一關又一關,英文又筆試,結果"盡做一堆浪費車錢的鳥事"


最慘的,最後還找不到你主管要的


最後見到主管就被罵,"ㄟ~~~~奇怪你沒經驗喔我們要找有經驗的"


   "ㄟ~~~~你又不是XX系畢的,你來幹嘛"


奇怪那你為什麼不早說啊!!!


我是通過了層層艱難的面試,過了第二,第三關被找來的耶....




你要英文面試就英文面試,要考專業就考專業嘛



但是很多小妞都把重點放在很奇怪的地方


諸如此類,莫名其妙的網路小測驗/鳥事滿天飛


然後卻是把守第一關.....



需求條件亂寫一通:


我都會背了:



Able to Develop XXXX


Working under pressure


Excellent English & Chinese


XXX is Plus


電腦技能:Word,Excel,Powerpoint,windows,AutoCad,SAP.....


證照:TOEIC,日檢


經驗:不拘


(打開進去看卻要3年)



每一份工作關鍵字都一樣


要寫也該針對該職缺真正需要的去寫專業一點


是怎樣,到底再徵什麼? 全部寫上去就對了嗎?


你以為這種條件excellent的人,會去你們公司做薪水一點也不excelltent的


 "業務兼顧問兼翻譯兼行政兼美工兼會計嗎??"




可是呢!!!!


企業又愛用小妞當HR!


看那曼妙的曲線,才20初頭就穿著成熟的套裝


短裙高跟鞋,扣扣扣走過去在你面前影印人事資料裝忙



啊~~~~~~~~~~~一堆老頭就爽了!!



這就是事實!!!


你有看過幾次有屌的HR?


特別是現在派遣盛行


一海票藝X,萬寶X,立X,X業



一堆73,74,75,越來越多的小妞在把第一關


自己鬧笑話還嫌求職者


回電回信,面試全部都是看"小女生心情"


就像找男友一樣看感覺


歷鍊不夠豐富卻要把守第一關



難怪現在,找工作已經很難了薪水又低,企業卻還整天在喊找不到人


誰叫你們自己愛用一堆小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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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pa9394:你知道你這篇算黑特嗎 嘖嘖    03/0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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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yotaoyuan:皮卡丘出來說話了 03/05 12:21
推 Soxx:突然覺得女人如果不正  人生的路似乎多少會有點坎坷    03/05 12:21
推 JKY:中肯推   03/05 12:21
推 Csir:不管男女  不有錢的話如果不好看基本上就是社會最底層了    03/05 12:21
噓 peculiarkay:..   03/05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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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iterature2:媽的超中墾   03/05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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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ubert:不過會這樣通常是有內定了     03/05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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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lengo:沒錯啊,中肯到爆炸,看到那些奴隸公司的小妞就一肚子火 03/05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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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s60315:真的 那些小妞又沒念過人資 憑什麼當HR     03/06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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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tI:P大的推文實在超暴笑的XD 03/06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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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IQ120:擠霸婚!哈哈!   03/10 00:51
推 hasucker:心得:黑黑的  XD     03/10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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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shsbug:這就叫顏色對了  什麼內容都可以推   XD    03/12 15:53
→ kshsbug:某些族群在鄉民的眼中是萬惡的  哀     03/12 15:57
→ brother:看完有不知道該哭還是該笑的感覺...Orz     03/12 17:29
推 hollowyears:只能中肯推了XD 光是長得正又瘦就先贏一半了    03/12 18:36
推 hollowyears:其實多數HR是很努力找適合的人 但小妞故事蠻真實的囧   03/12 18:39
推 akuei67:沒錯 本人是男生 人資所 已經找了快一年的工作....XD    03/12 19:29
推 akuei67:男生很吃虧........XD     03/12 19:31
推 charisma77:老實說,看完這篇文章我想到群X光電的HR... 03/12 19:50
推 Smally11:下面是接創嗎XD?    03/12 20:11
推 regression:怎麼辦 我覺得滿中肯的     03/13 00:22
推 avalon1:歡迎進入真實的人生   03/13 09:17
→ saja:我就是75年次小妹 您可以爬我文看我夠不夠格當面試官   03/13 09:17
推 espanol:樓上不用在意 因為有別的老鼠屎才壞了一鍋粥的 03/13 13:09
→ espanol:導致HR給人印象是這樣..   03/13 13:09
推 latrello:看完這篇 我是不是要夾起來 Orz   03/15 21:13
→ latrello:樓上a大趕快夾緊一點  馬上就可以找到工作喔!!!!   03/15 21:14
推 akuei67:.....XD 03/15 22:24
→ akuei67:L大是..........我同學嗎 哈哈     03/15 22:25
推 lzx:上演認親的戲碼嗎兩位?   夾起來  虧 latrello大想得出來    03/16 14:25
推 akuei67:呵呵~    03/16 14:44
推 suncharlotte:...............這不是HR .....   03/17 21:16
推 suyisan:這就是HR啊..真是寫實     04/04 10:27
 

遵行愛妻守則 收入全給「愛妻」夫訴離討一半



遵行愛妻守則 收入全給「愛妻」夫訴離討一半


紀姓男子婚前簽下「婚前協議書」與「愛妻守則」,沒想到妻子玩真的,每周只給丈夫一千元生活費,自己每月拿三萬元「自由處分金」,自喻已成「婚奴」的丈夫訴請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法官認為協議書內容太嚴苛,有違善良風俗無效,並判准離婚,妻子應給付丈夫一百五十萬元。


紀說,「婚前協議書」內容為限制夫妻不得與雙方父母同住,婚後分工,打雜由丈夫負責,款項分配、決策由妻子負責;丈夫的收入全部由妻子支配,支付開銷後,全部作為妻子的自由處分金(同意每月至少三萬元)。


「愛妻守則」內容為妻子用餐隨侍在側、不得先行用飯;下雨撐傘,炙夏遮陽;臨幸予取予求等。


紀男說,三年前與妻子結婚,婚前在戲謔情況下簽下婚前協議書、愛妻守則。他月薪水四萬元,婚後妻子依照協議書內容,每個月拿三萬元的自由處分金,一星期只給他一千元零用金。他一天只有一百四十二元可用,苦不堪言。


「婚後短短兩年已負債三百七十餘萬元,妻子確增加財產三百廿餘萬元。」他要求改變現況,但妻子拒絕。


他說,婚前協議書、愛妻守則的規定完全剝奪他的財產權,踐踏他的人格,「武則天、慈禧也不過如此!」他形容自己有如宮中太監,妻子的行為造成婚姻破裂。


妻子強調,協議書內容是請律師寫的,並沒有開玩笑,並強調每周給丈夫生活費一千元,也是丈夫所同意。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JUD03_0.aspx?jrecno=100%2c%E5%A9%9A%2c171%2c20120430%2c1&v_court=TND+%E8%87%BA%E7%81%A3%E8%87%BA%E5%8D%97%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V&jyear=100&jcase=%E5%A9%9A&jno=171&jdate=1010430&jcheck=1

薪水全交 法官同情違約老公

薪水全交 法官同情違約老公



江姓女子與在竹科工作的丈夫訂婚前協議,月薪須全數給她,婚後她認為丈夫違反協議訴請離婚;丈夫開庭表示,為省錢騎車上班、消夜只喝十元豆漿,結婚三年已給妻子三百多萬,法官認為妻子要求不合理,駁回離婚請求。
江女和丈夫結婚三年多,但婚後三個月就分房,一年半前分居。江女表示,依婚前協議,丈夫必須將工作所得「全數」給她,再由她給丈夫零用錢,同時還要做家事。
但丈夫婚後違約,交給她的是「用剩」的月薪,每次金額不同還常遲交,公司有分紅,他也都留在身邊;平日也不幫忙家務,只會陪她和前夫生的小孩打電動,兩人幾乎天天口角,已不存在任何的夫妻情分。
丈夫開庭時說,他月薪約六萬,扣除基本開銷、社交應酬、修車等費用,每月拿五萬給妻子,妻子仍認為不夠;他一天伙食費一百五十元,「但出去外面隨便吃都要一百元」,有時加班想喝咖啡提神都不敢。
為遵守約定,油價高漲他改騎機車上班,否則光一個月油費六千元,加上四千五百元的伙食費,一萬元就沒了;結婚至今他轉給妻子的存款、月薪和分紅有三百多萬元,去年他還買屋,準備帶妻子和孩子入住,想要挽回婚姻。
法官調查,兩人婚後第三天就因「錢」爭執,江寫信給妻子說明花費用途,妻子卻指他給錢,心不甘情不願,「我們離婚好了,省得麻煩」、「你這麼在意油錢的話,那就不要把錢轉給我,我不想跟你在一起了」。
法官認為,婚前協議目的在「維繫婚姻」,並非在維持「交易秩序」,妻子堅持依婚前協議一字一句,卻忽略婚姻本質在於互信、互諒,拒絕與丈夫溝通,也不願嘗試理解丈夫的需求和感受,駁回她的離婚訴訟。






【裁判字號】 100,婚,3
【裁判日期】 1010330
【裁判案由】 請求離婚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婚字第3號
原   告 江玟葶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代理 人 何勇良
被   告 江國彰
訴訟代理人 鄭夙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下,聲明:1.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2.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並提出戶籍謄本、民國99年11月20日、24日馬
  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處理
  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記錄通報表、婚前協議書、匯款
  單、匯款明細表、字條等件為證:
(一)兩造於97年6 月22日於法院公證結婚並於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
  記,婚後兩造共同住於原告所有位於新竹市○區○道○路2 段
  425 之2 號2 樓之3 住所,然而:
1.被告違反兩造間97年6月22日婚前協議書的約定:
(1)被告違反上述婚前協議書,第2 條及第3 條約定:
  依上述婚前協議書,第2 條及第3 條約定被告需將工作所得全
  數交給原告,再由原告給與被告每月生活零用金,但被告並沒
  有依約將全數工作所得拿給原告,被告是將每月被告薪水用剩
  的部份,才拿給原告,所以被告每月拿給原告的錢都不固定,
  更誇張的是,被告服務的公司在每月25日發給薪水,但被告常
  常是拖到次月才給原告,又被告服務的公司有分紅,但分紅部
  分也幾乎完全都在被告手中,就連已經給與原告價值新臺幣(
  下同)5 百多萬元的股票,被告還要脅原告,說是如果原告不
  返還的話,被告就要燒炭自殺等語,被告於被告服務的公司分
  紅至少有1 千多萬元,被告也完全沒有依約交給原告,被告嚴
  重違反婚前協議。
(2)被告違反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 條第3 項約定:
  依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 條第3 項約定被告應戒除一些婚前原
  告已知的壞習慣,例如遲到,但被告在婚後依然惡習不改,導
  致兩造經常為此吵架。
(3)被告違反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條第5 項約定:
  依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 條第5 項約定被告須與被告母親溝通
  好,不要讓被告母親對原告有不當地騷擾,若有違反而導致離
  婚,財產將依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分配,不得異議,但被告在婚
  後不但沒辦法說服被告母親,反而讓被告母親當面羞辱原告,
  被告母親也曾打電話給原告母親加以責罵,被告明顯違反約定
  ,且被告及被告父母根本不接納原告與前夫所生之子女,造成
  原告極大的精神壓力以致有罹患憂鬱症及腸胃不適。
(4)被告違反上述婚前協議書,第6條約定:
  依上述婚前協議書,第6 條約定被告應協助照顧原告與前夫所
  生之子女,但被告唯一講出得口的,竟是「陪孩子玩電腦遊戲
  」,這也是兩造婚姻生活爭執所在,因為原告希望被告抽出時
  間陪孩子做功課、教導孩子課業上不會的地方、幫忙分擔原告
  的負擔或是幫忙接送小孩,這種實質上的幫助,原告一再請求
  被告協助,但被告就是不願意,甚至被告還和孩子斤斤計較,
  責怪孩子吃被告的糖果、不刷馬桶,令人啼笑皆非,原告不只
  1 次告訴被告,原告不希望孩子多玩電動玩具,一方面怕孩子
  擔誤課業,他方面也怕不好的線上遊戲影響孩子的成長,還有
  擔心孩子視力受影響,這些都是為人父母會擔心的事情,但是
  被告自己童心未泯,被告不但喜歡看日本動漫,居然想陪孩子
  做的事也是玩電動玩具,原告無法認同。原告在兩造婚前,是
  想幫原告與前夫所生的孩子找到1 個好父親,分擔照顧孩子的
  責任,但實際與願望是背道而馳,原告是單親媽媽,與前夫生
  育2 名未成年子女,孩子需要的是1 個正常的父親,不是一個
  平常半夜才回家,早上也沒辦法接送孩子上學,根本不知道孩
  子唸幾年幾班,假日就回被告父母家或往外跑,祇要在家就跟
  原告母親吵架,甚至有暴力傾向的人,來作為孩子的父親。
2.被告不顧夫妻情誼,出言羞辱原告,爭吵不斷,被告還有家庭
  暴力行為:
(1)於100 年年中某日,兩造在電話中爭吵,被告出言辱罵原告「
  妳就算當妓女也未必有人要」「一個連當妓女資格,都沒有人
  要的女人」。
(2)兩造因個性及價值觀極大差異,加上被告違背上述婚前協議書
  的約定,導致婚姻生活中屢生齟齬,爭吵不斷,無法繼續共同
  生活,被告生活習慣差,房間總是亂七八糟,不願整理,每每
  都要原告三催四請,被告才願意整理私人物品,兩造生活作習
  也不同,為避免彼此干擾,兩造於婚後3 個月即分房迄今,原
  告多次與被告溝通,希望被告生活正常,但被告總是習慣熬夜
  ,不願顧慮原告及孩子,兩造相處情感每況愈下,相處模式是
  原告晚上下班回家照顧孩子,被告星期一至星期五凌晨回家及
  週六週日回被告母親家,兩造在這段婚姻已經無任何互動,同
  居期間經常爭吵,都是因為被告三更半夜才回家,兩造常在晚
  上爭吵影響到鄰居,有幾次吵得很厲害,原告因為害怕想要報
  警,但電話都遭被告搶走。
(3)98年6 、7 月間被告在高速公路上打開車門,不顧原告、原告
  母親、孩子們眾人安全,耍脾氣要跳車。另外,在99年10月9
  日(星期六)22時,因為被告星期六都回被告母親家,所以當
  天原告返家後便隨手鎖上門鎖,但沒多久被告突然回來,被告
  開門不按門鈴反而衝撞家門,導致左右鄰居皆知,對原告指指
  點點,原告因為害怕,再加上兩造常吵到鄰居,還有鄰居指指
  點點議論紛紛,原告實在無顏再繼續住下去,不得遷居他處與
  被告分居,以減輕精神痛苦。
(4)兩造婚姻生活期間無法溝通,爭執不斷,經過3 年多痛苦,原
  告對除了對被告厭惡以外,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的夫妻情份,
  而且兩造間的問題,很多都是個性、生活習慣和價值觀的問題
  ,問題大到連婚姻諮商師都拿不出辦法解決。
(二)本件因被告未遵守婚前協議書的約定,常對原告本次係第2 次
  婚姻而心存芥蒂,也不願意接受原告與前夫所生之子女,雙方
  相處情感每況愈下,至今已無任何互動,且被告對家中成員漠
  不關心,漠視以待,兩造感情已不復存焉,兩造婚後3 個月即
  分房,甚至自99年10月起分居至今,兩造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
  妻之實,被告既無維持婚姻之意欲,夫妻間恩滅義絕,互信、
  互愛、互諒之誠摯基礎已蕩然無存,兩造婚姻已生破綻,即有
  事實足認兩造婚姻關係難以維持,應由被告負責或由兩造負相
  等之責任,從而,原告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
  決離婚。
二被告答辯如下,聲明:如主文,並提出被告任職公司的網路新
  聞、被告與原告家人共遊照片、被告FACEBOOK遊戲邀請畫面、
  音樂音響官網、兩造間電子郵件、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簡訊
  、給付金額清單等件為證:
(一)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
1.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上述婚前協議書各約定而為離婚事由,並不
  可採:
(1)關於上述婚前協議書,第2 條及第3 條部分:
  兩造結婚時,被告每月薪資約6 萬餘元,婚後2 年3 個月調升
  為約8 萬元,扣除經原告首肯動用之屬於被告基本生活開銷所
  需及社交應酬,或修繕代步工具等不時之需,其餘均交由原告
  安排、運用,被告婚後真誠交付薪資財產由原告全數管理使用
  ,就算是兩造99年10月分居後,被告依然按月匯付生活費給原
  告,後來是因為原告告知被告不願接受匯款,說是原告還需另
  外費神匯還給被告,被告匯款造成原告困擾等語,所以被告才
  在100 年年底停止匯付,截至100 年5 月份為止,連同婚前存
  款及薪資,被告總共匯付原告3,290,368 元。至於被告任職公
  司分紅部分,被告已轉讓給原告,而原告於本件離婚訴訟期間
  ,出售得款並將其中5 百餘萬元匯還被告,於兩造分居後,因
  為原告屢次向被告稱,原告要退還被告先前交付之股票,原告
  不願再為被告保管等語,所以被告才未再將其餘股票移轉給原
  告,並非被告私藏不願交付。
(2)關於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 條第3 項部分:
  被告並無遲到惡習,事實是被告做事仔細,考慮再三,出門裝
  備也反覆檢查,原告認為被告是在耽誤時間而責罵被告,被告
  知道原告心意,也從善如流,以提早準備方式自我調整。
(3)關於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 條第5 項部分:
  原告及原告家人於兩造結婚前,早已明知被告雙親對兩造結婚
  看法與態度,而原告仍決定與被告結婚,兩造婚後定居於原告
  所有位於新竹市○區○道○路2 段425 之2 號2 樓之3 之住所
  ,由被告隨原告、原告母親、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同住,被告
  父母顧念兩造工作地點、新婚燕爾欲有自我生活空間,從未要
  求原告北上隨夫家同住,於兩造婚後3 個月,原告始初次北上
  面見被告父母,當時被告母親期望家族血脈傳承,向原告探詢
  是否有意願與被告再生育子女,未料原告反應激烈斷然拒絕,
  被告雙親不免黯然,原告見狀還口出戲言「你們家好像在辦喪
  事喔」,惟被告雙親為避免兩造感情生變,從未干涉兩造婚後
  生活,兩造也沒有生育子女,甚至在原告發送措詞不禮貌之簡
  訊給被告母親時,被告母親也隱忍未加回應。
(4)關於上述婚前協議書,第6 條約定:
  被告平日上班辛勞,仍安排於週末假日與原告及原告家人出遊
  踏青,往來密切,互動融洽,被告除了分擔家務,料理家事,
  為原告分憂解勞,此外,被告還陪同孩子玩、協助原告接送孩
  子補習、幫孩子檢查功課訂正答案、帶孩子選購音響耳機、贈
  送電腦軟體書籍給原告與前夫所生的大兒子,並教導其認識程
  式C 語言以撰寫簡單程式,因為原告與前夫所生的孩子喜歡集
  郵及蒐集錢幣,被告也四處為孩子收集郵票及蒐購各國錢幣,
  並藉由教導孩子清掃廁所培養孩子自理能力,原告說「被告與
  (原告與前夫所生)孩子搶巧克力吃」,事實上是孩子有過敏
  體質,所以被告以較逗趣方式提醒孩子不宜吃巧克力,原告指
  責被告唯一說得出口,居然是「陪孩子玩電腦遊戲」,被告無
  法擔任好父親角色云云,與事實不符,尤其是分擔家務部分,
  就算被告在於假日清洗抽油煙機、廁所及自己衣物,也許是因
  為被告平日工作時數較長,僅能於週末閒暇盡力,偶有未達原
  告要求,也不能否認被告的付出。
2.被告沒有情緒過激、威脅、侮辱或暴力之舉措:
(1)被告從未向原告口出惡言「你就算當妓女也未必有人要」,反
  而是原告曾經不悅地對被告吼叫「跟你上床,我跟妓女沒兩樣
  」,原告也曾經在信件中言及「不要再轉錢給我(原告),你
  (被告)拿錢去嫖妓比較實在啦」。原告為了達到本件離婚目
  的,還曾發送電子郵件給被告,給被告3 項選擇,同時向被告
  稱「如果被告不願離婚,原告會定期讓被告被打到受不了為止
  」等語,爾後原告數次於兩造往來信件中主動表示「請給我你
  上次轉股票的表格,我會將股票轉給你」「你的股票…我不想
  再幫你保管」,所以原告說被告揚言「如果(原告)不返還股
  票,被告要燒炭自殺」云云,也跟事實不合。
(2)兩造於同居期間,分房而睡,是因為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家中成
  員作息,不是因為兩造無法相處,兩造早先同房時,被告為免
  影響原告作息,更盡可能地一下班趕在夜間12時前返回家門,
  之後因為孩子撒嬌要求與原告同床,原告也對被告鼾聲有所抱
  怨,被告為體貼孩子及疼惜妻子,兩造始分房而睡。
(3)被告因為每月所得,可以自由運用之金額甚少,無力支付罰單
  ,所以取得駕照以來至今,被告皆謹慎開車,沒有收過超速罰
  單,原告指責被告「被告曾發生在高速公路上打開車門威脅要
  跳車…後座有原告母親以及二名未成年子女」「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狂飆」,絕非事實。至於99年10月9 日星期六晚上,被
  告是遭反鎖於家門之外,當天被告返家已超過家人通常就寢時
  間,被告顧慮同住之原告母親淺眠,以前原告母親曾因夜半門
  鈴聲響導致當夜難再入睡,所以被告未敢按鈴,僅嘗試推門,
  豈料被告推門時,原本已鬆動之掛鍊鎖竟應聲掉落,原告未待
  被告細分說明,即上前怒斥被告暴力破壞門鎖、強行入屋,並
  拒絕被告解釋,原告在事隔月餘之同年11月14日才前往警局稱
  有所謂家庭暴力云云,可見被告當天推門造成掛鍊鎖掉落,並
  未造成原告恐懼,更非家庭暴力行為。
(二)被告維持婚姻意願強烈,於兩造同居期間,被告是到女方家住
  ,家裡6 個人當中,除了被告以外,其餘同住都是原告的親人
  ,99年10月間原告帶著原告母親、原告與前夫所生的孩子遷離
  上開兩造約定共同住所時,被告仍期盼原告回心轉意,並實際
  於100 年7 月間與建商簽約購買位於新竹市,寬廣80.47 坪的
  預售屋「豐邑1 第」,作為全家團聚之用,本件兩造婚姻沒有
  存在無法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縱屬有之,亦應由原告負較重
  之責,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裁判離婚,
  為無理由。
三兩造於97年6 月22日公證結婚,雙方並合意簽署上述婚前協議
  書(本院卷第135 ~136 頁),兩造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但倆
  人未生育子女,原告於99年10月9 日後2 日(11日)攜同原告
  母親及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搬離兩造約定位於新竹市○道○
  路○段425 之2 號2 樓之3 共同住所,兩造於是分居至今之事
  實,為兩造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
  證述(本院卷第190 頁正面)在卷可稽,應為真正。
四原告主張被告婚後未將工作所得全數交給原告、被告未分擔家
  務、被告未協助原告照顧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被告未防止原
  告遭婆婆騷擾、被告不改變惡習,違反了婚前協議書的約定,
  及兩造個性及價值觀差異頗大、爭吵不斷、早已分房、分居,
  暨被告曾以言語羞辱原告、被告有在高速公路上不顧眾人安全
  的行為、夜間撞門之家庭暴力行為,合於民法第1052條第2 項
  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被告應負相等以上的責任,而為
  被告不同意,並以前開情詞抗辯。經查:
(一)民法第1052條第1 項所列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民
  法第1052條第2 項之抽象離婚事由,係以「有前項以外之重大
  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
  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要件。是對於家庭
  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1040號判決及
  86 年 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至於是否有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
  回復之希望,此不可僅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
  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
  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
  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30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信互賴、相互協
  力,以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互尊
  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處,此為維持婚姻之基礎,若此
  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復合之可能者,即應
  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再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
  ,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
  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
  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16
  3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茲被告業已盡力撙節,供給原告足敷一般家庭生活之費用:
1.據兩造不爭執形式真正之譯文(本院卷第246 頁,兩造陳述)
  ,兩造於97年6 月22日結婚後第3 日(即97年6 月25日)往來
  電子郵件,內容如下(本院卷第158 ~161 頁):
被告發信:Dear老婆:我已經轉了十萬元給你了,因為非約定
  帳號轉帳一天只能轉十萬,我是建議你以後轉到你的渣打帳號
  比較方便,因為以後你的薪資帳號也是渣打銀行的,順便報告
  一下,因為上次訂了Sogo禮券一萬元,所以本月薪水少了一萬
  元,那是轉45000 給你囉?目前的房租5800元還有每月油$怎
  麼算呢?騎機車上班好了,比較省油。
原告回信:房子你就退掉,油錢當然包括在生活費裡,我看你
  算的這麼精明,那都不要轉好了。
被告回信:Dear老婆:你這樣講很冤枉耶,不然我是要拿什麼
  東西來支出這些東西?我也沒有藏私房$啊,過去幾個月的油
  $大概是六千元左右。
原告回信:如果油錢也不含在生活費中,那請問你你生活費要
  支付啥?
被告回信:如果油$要算在內的話,那我明天就去啟封摩托車
  ,騎機車上班吧,如果一天吃飯喝飲料要150 元的話,150 ×
  30=4500,加油錢剛好破表,要節流的話,勢必要騎機車上下
  班才行。
原告回信:吃飯不是吃公司嗎?我覺得你很不甘願,那我們離
  婚好了,省得麻煩。
被告回信:看來你似乎誤會頗深,現在我中午又沒有war room
  便當,出去外面吃隨便吃都要一百元,外面物價漲價了,我現
  在晚上都吃公司的便當,免錢,然後我如果要買個飲料喝喝,
  那也要花三十元吧,晚上回家小餓,喝個永和豆漿十元,所以
  我取個平均數字150 啊,這個數字不誇張吧,這跟甘願不甘願
  有什麼關係,我只是指出現在的民生物價就是這樣,要cost
  down,就只能中午帶便當,不然您說我要怎麼省$?汽油那麼
  貴,騎車上下班就可以省很多$啊。
原告回信:你們公司中午沒有供餐喔?而且你這麼胖,禁止喝
  飲料和吃宵夜,騎車上下班是沒有必要啦,如果你這麼在意油
  錢的話,那就不要把錢轉給我,也不要搬進來住,我不想跟你
  在一起了。
被告回信:是的,中午沒有供餐,你來就知道了,大家中午都
  去外面吃,我喝飲料是不得已的,最近都是喝罐裝咖啡,因為
  我實在是好睏,宵夜我只是喝個十元豆漿而已啊,我不是故意
  要在意油錢,是汽油一直在漲價,7.2 又要再漲一波,一個月
  的油錢就會多了一兩千元,我也覺得很吃力啊,光這兩樣就把
  一萬花完了,不能開源,我只能想辦法節流,所以最昂貴的就
  是汽油,就騎車吧。
原告回信;可是一個月一萬元的個人生活費,這個是我們之前
  就說好的,你現在才反悔,認為不夠用,而且出差費我都沒有
  拿啊,你現在這樣,讓我覺得你根本就是騙婚,如果你覺得你
  賺的錢不能養家,那我單身就好了,你幹麻騙我結婚,真是過
  分!!
被告回信:我沒有反悔啊,不然你問問劉建瑜,你看他是騎機
  車上班還是開車上班?以前汽油又沒有那麼貴,我現在只是在
  努力實踐這個預算罷了,你雖然說出差費你沒有拿,可是我現
  在又沒有出差,哪來的出差費?出差以後要過兩個月出差費才
  會匯到戶頭,我哪有騙你?這種事情不值得你生氣,我現在也
  不要你提高啥費用,請你讓我用自己的方式省錢度日吧。
2.雖原告堅持上述婚前協議書第2 條「被告之工作所得全數交給
  原告」及第3 條「因為工作所得被告已經都給原告,所以婚後
  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指
  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扶養費均由原告負擔全部,若有不足處
  將由被告的自由處分金當中支出」,自由處分金「(第4 條)
  零用金:被告婚後交給原告的薪水當中提供一部份金額供被告
  自由處分,金額由原告調整」各約定(本院卷第135 頁),主
  張被告未將「全部」工作所得「按時(發薪時)」交付給原告
  ,被告違反約定,導致兩造發生嫌隙,動搖婚姻互信基礎云云
  ,然而,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兩造於婚前曾簽立婚前協議書,
  約定被告每月應將全部工作所得交給原告,但婚後被告每月給
  原告約5 萬元家用,嗣後又抱怨原告所給付金額不夠支付被告
  生活開銷,被告違反承諾在先」等語(本院卷第2 頁),可知
  被告業已盡力撙節,供給原告足敷一般家庭生活之費用,又細
  譯上1.電子郵件內容,原告對於被告轉帳後談及個人生活費之
  運用及數額一節甚感不滿,新婚甫3 日即堅持被告應將工作所
  得「全數」繳出,並由原告決定被告「零用金」數額,於被告
  計算日常生活所需項目及金額,試圖與原告溝通時,原告一概
  不聽,並稱「那我們離婚好了」「我不想跟你在一起了」「你
  現在這樣,讓我覺得你根本就是騙婚」等詞句答覆被告,全無
  新婚甜蜜,茲夫妻間相處本應相互尊重及理性溝通,俾家中保
  持和諧,本件兩造固然將被告分攤家庭生活費用之內容載明於
  婚前協議書中,但婚前協議之目的無非在於維繫婚姻,並非在
  於維持交易秩序,亦非強令一方屈居他方之下,且婚前協議欲
  落實於現實生活中,有待夫妻雙方相互扶持並勉力配合,非一
  蹴可幾,原告堅持依婚前協議一字一句之內容,不願與被告良
  性溝通,未嘗試理解被告之需求、感受,及理性渡過新婚磨合
  期,原告忽略夫妻相處應以互諒為基礎,此事實應可認定。
(三)所謂「惡習」,吃喝嫖賭依一般社會通念固然屬之,惟遲到可
  否歸類於惡習,甚至可視為破壞婚姻之基礎,有待商榷,尤以
  夫妻雙方來自不同原生家庭,人文、生活習性、價值觀本有差
  異,因此夫妻婚後對家庭生活期待、子女教育問題、金錢價值
  觀發生齟齬,在所難免,夫妻雙方本應以最大善意與對方溝通
  ,相互退讓,只要兩造能秉持互信、互愛、並尊重對方之心意
  ,誠摯經營婚姻,心平氣和尋求雙方均可接受之生活模式,兩
  造婚姻,非不可維持,此可參照兩造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 條
  第3 項固有約定「被告應戒除壞習慣,如遲到等等」,然同時
  於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約定「兩造結婚殊為不易,更應好好
  珍惜這分姻緣,所以兩人應該互相尊重,不以言語上之暴力互
  相攻擊」「雙方互動應溫柔體貼,本著最大的包容心為對方設
  想」等語(本院卷第136 頁),即明此理。
(四)本件公婆與媳婦間之關係:
1.原告於審理過程,堅稱遭被告欺騙,即被告謊稱兩造結婚已徵
  得被告父母認可,原告才同意結婚云云,然據:
(1)兩造97年6 月22日公證結婚前之97年2 月18日,原告發送給被
  告的電子郵件,內容略以「我們只不過要去登記而已,只要請
  一個小時的假」、「你爸媽又不同意,請同學同事不就昭告大
  家說你爸媽不同意?」、「沒辦法,誰叫你爸媽不同意勒?!也
  不叫秘密吧,只是低調一點罷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17 頁、
  第219頁)。
(2)證人即原告之母親江李阿省到庭證述「(兩造公證結婚的時候
  ,有無跟著去法院?)沒有,因為我一直不希望他們結婚,因
  為原告(與前夫)離婚之後情緒都很低潮,原告如果有找到對
  象我也希望他有依靠,但是被告是獨生子,…我有聽過原告說
  被告的爸媽一直不同意,我有問過被告是不是有這件事,被告
  說是,我說要徵求被告父母親同意才會得到祝福,但是被告表
  示這不是問題只有結婚以後,就可以擺平一切。(據你所知,
  被告在結婚之前有無說到他已經擺平他的父母了?)沒有這樣
  跟我說。(法官不了解,既然聽到的消息是被告已經擺平他的
  父母了,為何兩造公證結婚的時候證人仍然不同意,而且不到
  場?)因為據我所知被告父母是沒有同意的,正常情況是父母
  如果同意的話就會來提親,可是被告的爸爸媽媽都沒有來提親
  也沒有通過電話。(兩造結婚的時候,你與你的媽媽、大哥都
  知道原告還沒有獲得被告爸爸媽媽的認同?)是的。(原告既
  然還沒有受到對方家長的認同,為何急著公證結婚?)我也不
  知道,這要問兩造才知道。」等語在卷(本院卷第187 頁正反
  面)。
(3)可知,原告於97年2 月18日傳送電子郵件時,已知縱未徵得被
  告父母認可,兩造將採以「較低調」的儀式結婚,且依社會常
  情,交往中之男女論及婚嫁時,雙方家長都會於婚前見面商談
  婚禮進行細節,本件雙方家長於兩造結婚前未有互訪、不曾通
  過電話,連原告母親都明瞭,兩造結婚女方未獲男方家長認同
  之事實,故原告主張遭被告「騙婚」云云,即與事實不合。
2.原告又稱,被告沒有防止被告母親對原告騷擾云云,然據:
(1)被告陳述:原告只到過被告父母家一次等語(本院卷第54頁)
  。
(2)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證述:被告的公司於去年(99年)中
  秋節打電話找被告找不到,被告母親就打電話給證人要找被告
  ,被告母親問證人為何同意兩造結婚,說被告沒有結過婚,原
  告結過婚還有2 個小孩,證人一時心急,回應被告母親,說兩
  造要結婚,證人也沒辦法等語(本院卷第189 頁反面)。
(3)可知,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被告父母與原告及原告家
  人接觸機會甚少,彼此談話之內容或許因為認知不同而互有不
  悅,惟應無達到警告、嘲弄或類此之騷擾程度,原告主張被告
  未防止被告母親騷擾,動搖婚姻基礎云云,亦無可採。原告又
  稱,被告父母當面要求原告要生小孩,也不接受原告與前夫所
  生子女,原告遭被告父母藐視及羞辱,造成原告極大的精神壓
  力云云,然而,原告與被告父母接觸機會甚少,甚至,被告是
  隨原告及原告母親、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同住,假日也只有被
  告單獨返回原生家庭探視被告父母,原告及原告與前夫所生子
  女均未隨同前往(詳後述),依此客觀情狀,原告稱被告父母
  造成原告過大心理壓力,過於浮誇,併參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
  存續中並未要求原告生小孩,亦未強求原告須與被告父母往來
  互動,實難僅因原告或原告母親與被告父母之間,次數甚少之
  不悅經驗,即謂任何夫妻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
  之意欲。
(五)兩造家務(含子女照顧)之分擔:
1.據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稱「兩造整天吵架,吵到我也受不
  了,全家人都沒有辦法接受,為何吵架是因為原告很忙,沒有
  辦法做家事,一到五都是我在作,被告表示很體恤都是我在作
  ,所以希望兩造六日可以一起幫忙作,可是被告週六傍晚就要
  回台北被告爸爸媽媽那裡,所以原告都會要求被告在星期六下
  午幫忙做家事,常常為了這些事情爭吵,被告剛結婚的時候,
  吵架以後被告會去找他想要的事情去做,後來吵的很兇,被告
  也有上班,所以一到五都是我在做家事,原告希望星期六是被
  告做,星期日是原告做」、「因為我五十肩沒有辦法舉高,被
  告有主動幫我清理,但是是剛結婚之後,且是與原告吵架之後
  ,有一次,只有一次,那是被告主動的,因為被告覺得我把鍋
  子燒黑,不是被告怪我,被告是說我把鍋子用的這麼髒,我說
  不是煮髒的,是鍋子材質不好,才去清理的。被告到最後就都
  不清理,被告說小孩子弄髒了小孩自己洗。星期六中午原告會
  叫被告幫忙洗碗,有一次被告不願意處理,原告一直念被告,
  被告去的時候把抹布丟掉,說這好髒,說作這種事情是在浪費
  生命,我認為我天天都在作這種事情,難道我都是在浪費生命
  。小孩子的作業,被告沒有檢查,因為被告回家都很晚了,都
  是我在檢查。兩造一起在家的時候只有一點,兩造在分居之前
  ,因為被告與小孩相處的時間很少,所以沒有什麼好的互動或
  壞的互動可言。兩造剛結婚的時候是的,當時我希望他們結婚
  之後感情比較好,我都會教小孩要叫被告爹地,希望感情可以
  比較好,之前是我教小孩這樣做,但是我知道被告的父母親不
  認同小孩之後,我就不再這樣教導小孩了,小孩就沒有在叫被
  告爹地了。」等語在卷(本院卷第186 頁正反面、第188 頁正
  反面)。
2.併參前述原告於未徵得被告父母認可,便與被告「低調」地結
  婚,連原告母親都未前往參與結婚儀式,兩造平日週一至週五
  都忙於工作,賺取收入,被告每週還要抽出1 天返回原生家庭
  ,兼顧與被告父母情誼,縱使不能說服或改變,被告父母根深
  蒂固,執著於原告帶著「拖油瓶」結婚的想法,被告也是在盡
  力防止本生父母與妻子間關係之惡化,但原告仍堅持形式上的
  平等,認為週一至週五,家務(含子女照顧)重責落在原告母
  親一人身上,所以週六週日假日時應由兩造夫妻平均分擔,未
  顧及被告事實上身處原生家庭與妻子間的矛盾,以及原告母親
  也不再教導小孩(原告與前夫所生)稱呼被告爹地,如此身心
  鮮少能夠喘息之困境,原告既然選擇與被告締結婚姻,即應按
  實際生活情形,相互體諒,調整家務(含子女照顧)之分配,
  若一概堅持形式上的平等,無異自設牢籠,使夫妻雙方均心生
  委屈。
(六)原告主張曾遭被告以「妳就算當妓女也未必有人要」、「一個
  連當妓女資格,都沒有人要的女人」等語羞辱,經被告以前開
  情詞否認,茲據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證述「我沒有聽過被
  告罵原告是妓女等語,可是我有聽過原告跟我說,被告曾經這
  樣罵過原告說就算原告去做妓女都沒有人要」,核證人所證乃
  屬傳聞自原告之詞,自不能逕以傳聞之詞,認定原告主張為真
  正。況,證人同日併稱「原告個性比較急」「我有聽過原告罵
  被告是豬之類的話」(均見本院卷第188 頁反面)。原告又主
  張被告有家庭暴力,但所謂「高速公路」事件,依原告陳述係
  發生於98年6 、7 月間(本院卷第255 頁),此事件雖經證人
  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證述「我與原告的小孩在車上被告一直開
  快車,一直超車,回到家之後我有勸被告說不應該這樣開車,
  但是被告說這是他的技術範圍內,沒有考慮我們的感受」等語
  在卷屬實(本院卷第189 頁反面),然而,據98年10月24日原
  告與前夫所生小兒子生日派對照片(本院卷第80頁,日期經原
  告確認係98年10月24日無誤,本院卷第125 頁反面~第126 頁
  正面),經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解釋該照片內容為「第80
  頁是被告拍攝的,地點是在桃園的家,是我小孫子生日,當日
  兩造相處情形唱唱生日快樂歌,就是一家人這樣子。」等語明
  確(本院卷第186 頁正面),亦難認被告於所謂「高速公路」
  事件中,一時失當之舉措,已動搖婚姻基礎,也未見發生此事
  件後,原告或原告母親、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選擇自由安全
  之生活環境或人身尊嚴受到繼續不法的危害,反而是被告於此
  事件發生後,仍盡力修補與原告、原告母親、原告與前夫所生
  子女間的關係,才會表現出讓證人覺得,兩造在98年10月24日
  家族慶生派對時「就是一家人這樣子」;原告又主張所謂「撞
  門」事件,依原告陳述,該事件係發生於99年10月9 日星期六
  22時,而星期六晚上通常被告是返回被告原生家庭,探望被告
  父母親,所以原告未預期被告返家,才會順手鎖門,但被告懷
  疑原告故意鎖門,不讓被告進入,當被告打開門鎖,發現裡面
  上有鍊條,原告與原告母親都在客廳,被告不按門鈴也不出聲
  ,就用力撞門,造成大門鎖鍊損壞,原告及家人受到驚嚇,深
  怕被告有類此偏激行為,所以搬到原告母親所有位於新竹市○
  道○路○ 段323 號房屋至今(本院卷第129 ~130 頁),然參
  照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前開證述,兩造同居期間,因原告
  要求被告在週六週日與原告平均分擔家務,而被告又要在假日
  中擇一日返回被告父母家,兩造屢生爭執,在此情況下,被告
  於99年10月9 日星期六夜間既提前返家,當被告打開門鎖而原
  告與原告母親又未入睡時,原告或原告母親理當迅速上前查看
  ,確認開門者是否為家人,若非家人而是匪徒,亦可立即撥打
  110 報警並躲入房內等待救援,但原告或原告母親捨此不為,
  一如原告母親證述「被告撞3 下」等語(本院卷第189 頁反面
  ),茲原告率直地不滿被告未於假日平均分擔家務,及不滿被
  告父母未接納原告、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被告若因此懷疑原
  告惡意鎖門並以撞擊大門之方式入內,故無可取,但原告於發
  生「撞門」事件後,眼見被告已達於忍耐上限,原告仍不思與
  被告協調家務分擔程度,也不對被告處在原生家庭與妻子間兩
  難的困境,努力與原生家庭保持往來以維繫情誼所作的努力,
  放在眼裡,原告於結婚甫3 月即聲稱遭被告騙婚,逕分房而睡
  (本院卷第141 ~143 頁,原告本人陳述),於結婚不滿2 年
  半即率家人(原告母親、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離開兩造原本
  位於新竹市○道○路○ 段425 號2 樓之3 共同住所(本院卷第
  190 頁正面,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證述),可知原告無意
  願與被告溝通、討論並適應婚姻磨合期,以及體諒被告夾在被
  告父母與妻子間的困境,原告所指陳者,多屬個人主觀強烈感
  受,要難謂有何難以維持婚姻之客觀上重大事由存在,而被告
  於本院審理期間仍表明希望兩造協力解決婚姻問題,消弭原告
  對其之不滿,被告維持婚姻意願強烈甚明。
五綜上,夫妻於婚姻生活中,或有若干未能相互協調之處,抑或
  時有歧見及衝突,果未嚴重至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非不得透
  過溝通、協調之方式加以化解,本件兩造回復正常之夫妻關係
  ,難以原告一方主觀上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即率認兩造之情感
  已發生破裂,而無可回復,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退步言之,縱認兩造婚姻已破綻且無回復之望,就兩造前揭行
  為相較,原告於新婚不久即執詞被告騙婚,堅持上述婚前協議
  書的一字一句,未考慮婚姻本質在於互愛、互信、互諒,斷然
  拒絕與被告協調、溝通,於99年10月9 日發生所謂「撞門」事
  件後,更態度堅定地舉家遷離,徒留被告1 人在原共同住所,
  亦應認為原告係歸責程度較重之一方,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
  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並應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暨繳納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